發布時間:2021-01-04作者: 章英特 瀏覽次數:878 |
近日,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,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,并處罰金二千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:2020年3月24日20時左右,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經外環路、富強路進入學士路后,行駛至學士公園附近時,因酒后頭暈將車停在路邊睡覺,路過群眾發現后誤認為其突發疾病遂先后撥打120、110,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其涉嫌酒后駕車,后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太湖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送檢。次日,經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,李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9mg/100ml。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,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/100毫升以上,依法從重處罰。鑒于李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《認罪認罰具結書》,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點評: 人飲酒后的注意力及控制力均會下降,“飲酒不開車”的理念已越來越為廣大群眾所接受,飲酒開車是對他人不負責任,更是對自己及家人的嚴重不負責任。本案中的路過群眾非常有愛心,這種行為值得點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