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時間:2020-11-26作者: 胡芳 瀏覽次數:1749 |
2020年11月17日,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某某尋釁滋事一案。法庭對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。
經審理查明:2019年底,被告人張某某因從事滴滴跑車業務與被害人朱某某發生糾紛,張某某對朱某某心存怨恨。2020年6月30日7時20分許,張某某駕駛小轎車(事前用雙面膠遮住車牌號)到吾悅華府一期等朱某某,后朱某某開出租車從小區出來,其尾隨朱某某到渡江路學子推拿對面路邊時開車逼停朱某某,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刀,拉開朱某某車門,為防止她報警搶走其手機,一手拿刀一手封住朱某某衣領,將其拽到旁邊巷道,期間威脅朱某某不要報警,并威脅恐嚇朱某某,后經朱某某勸導,將手機返還并攜刀開車離開。
案發后,被害人朱某某對張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。
法院認為:被告人張某某借故生非,持兇器追逐、攔截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,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系坦白,依法可從輕處罰;庭審中其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從寬處理。其在案發后獲得被害人諒解,酌情從輕處罰。根據其上述具體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。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無不當,應予采納。同時采納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。遂作出以上一審判決。